1.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电商主播等大量涌现。这些新就业形态在为经济增长注入活力、提供多元化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因其独特的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特点,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国内学界与政策制定者对此高度关注,相关研究不断深入且呈现多维度特点。
(1)政策与立法研究
政府明确支持新就业形态,但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仍在探索,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模糊、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政府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桂林市为例,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人社部等部门也相继出台具体政策文件,如 2023 年 2 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该指引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劳动合同与书面协议的订立规则等内容,为规范双方劳动关系迈出关键一步。娄宇在《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准则中(2024)》指出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普遍呈现出短期化的现象,继续性债务关系的特征并不明显,提出构建我国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的教义学体系。
(2)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复杂性使得劳动关系认定成为一大难题。以河南省为例,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呈现出平台传统用工、新型用工、委托服务用工等多种形式。劳动主体方面,涉及平台企业、第三方合作商、劳动者等多元主体;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包括按单计酬、底薪加提成等;劳动者参与工作过程自主性与从属性并存。这种复杂状况导致难以直接套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于莹指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支付、结算方式都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其从属性更为弱化,表现在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上。劳动者还可以较为灵活地进入、退出平台,组织从属性也并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
(3)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①劳动报酬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综述》中由温州大学法学院周湖勇等人在会议上探讨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思路、新方法 。其中,娄宇教授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问题源于“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的法理依据不明等;沈建峰教授提出以不完全劳动关系作为方法论,将劳动关系三分法分为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周湖勇教授则从新就业形态特征切入,指出现行劳动制度难以适应现状,并提出分层分类保护理论等举措。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面临诸多困扰。收入稳定性差是突出问题,由于缺乏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与完善福利体系的保障,劳动者收入受订单数量、平台补贴政策、消费者评价等多种因素影响大幅波动。此外,平台抽成比例过高、计件单价设置不合理、派单规则缺乏透明度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都严重挤压了劳动者的收入空间,影响其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的稳定提升。此外,平台抽成比例过高、计件单价设置不合理、派单规则缺乏透明度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挤压了劳动者的收入空间。
②社会保险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在《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网》中指出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等特点,对传统劳动模式和法律框架带来挑战。我国应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的立法工作,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完善适配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社会保险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现状不容乐观。现行社保制度基于传统劳动关系设计,在新就业形态情境下暴露出诸多不适应。季欣雨指出,新就业形态“去雇主化”特征明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扣除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水平相当低。社会保障与标准就业的对应关系难以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因为没有法律的强制规范,平台可以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劳动者自身也缺乏保障认知,所以就造成了低水平的参保率。同时,虽然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尝试补充,但覆盖范围有限、保障额度参差不齐、理赔程序复杂等问题,导致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尚未能充分发挥出其有效作用。
③劳动强度与职业安全
《国内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脉络与热点追踪——基于CiteSpace的文献计量分析》,作者周爱军通过文献计量分析得出,近十年来国内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逐步深入,未来研究方向将集中在新型雇佣关系认定和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并致力于在工会职能创新、立法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实践创新等方面作出实质性突破。劳动强度与职业安全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严峻挑战。长时间连续工作、高强度订单配送任务成为工作常态,部分平台算法设计过于追求效率,忽视劳动者休息权益,导致劳动者休息时间严重不足。我们对桂林市外卖骑手进行了工作时间调查,发现他们平均每周工作时长达到 70 小时,远超法定工作时间。职业伤害保障缺失也是一大隐患,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多变、缺乏必要安全培训与防护设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风险时,往往因缺乏有效保障机制而陷入困境,权益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与保障。
(4)保障措施研究
①工会作用发挥
尹玉指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需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共同努力构建。我国工会是劳动者群体利益代言人,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及其他相关功能,在不同经济关系背景下职责侧重点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趋于复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工会参与构建需履行“维护”等多项职责。其参与构建的途径包括从源头参与法律建设、拓宽维权渠道、加强自身改革建设等。此外,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响应工会法赋予平台劳动者入会权利,组织协商争取权益,搭建诉求表达渠道增强劳动者话语权与谈判力。发挥工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作用。
②科技手段应用
韩建行在《零工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2023)》曾提出互联网和技术的不断革新为零工经济的繁荣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作为新就业形态的一种,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全球范围内,围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零工经济从业者的诉讼争议频频出现,零工经济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已成为国际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引导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相关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法律关系,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同时补齐从业者在职业伤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短板,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针对零工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采取问卷调研、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对零工经济从业者提供更加全面的劳动权益保障。科技手段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创新思路与工具。例如,一些平台企业通过技术升级,在配送车辆上装载智能监控设备,利用算法对劳动者工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测管控。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并预警安全风险,如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另一方面,通过算法优化实现“算法取中”,调整派单规则,使其更加合理公平,减少劳动者因不合理派单导致的过度劳累与收入不稳定问题,提升劳动过程的安全性与权益保障水平。
③多方合作共治
陈文璇在《中国劳动关系报告(2019)》一书中强调,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劳动关系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着深远影响。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建议从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强化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社会协同治理、探索建立“劳资命运共同体”、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等方面予以不断加强和完善。多方合作共治模式成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部门、企业平台以及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协同合作,形成强大合力。政府部门发挥监管与政策引导作用,制定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监督企业合规经营;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利益,积极参与协商谈判与权益维护;企业平台承担社会责任,主动优化用工管理与权益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则在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社会救助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与补充服务。各方通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共同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权益保障体系与维权服务模式。
2.国外研究现状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自由职业者、临时工、合同工等)逐渐成为全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权益保护
《国外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比较与借鉴研究》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完成,报告以福特主义等为理论基础,不仅总结了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转化原因和过程,分析了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法律地位定位问题及困境,还从多个层面总结了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国际实践,提出了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的原则和途径,为我国完善相关保障提供借鉴。研究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例如,他们往往缺乏传统全职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和劳动保护。美国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平台工作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在工伤、医疗保障等方面存在巨大漏洞。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仅有约20%的自由职业者拥有全面的医疗保险,而在传统员工中这一比例高达80%。因此,部分国家开始探索新的社会保障机制,如葡萄牙推出的“数字游民签证”,旨在为远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2)劳动关系与法律地位
Valerio De Stefano和Antonio Aloisi在《Fundamental Labour Rights, Platform Work and Human-Rights Protection of Non-Standard Workers》中指出过去几十年非标准就业形式在各国广泛出现,引发了关于重塑劳动法规的讨论,但非标准工人的基本劳动权利常被忽视。平台工人等非标准劳动者更易遭受基本权利侵犯,且常被排除在权利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如集体劳动权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法律地位也是研究的热点之一。传统劳动法往往难以覆盖这些新型用工关系,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英国学者指出,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半雇员、半独立承包商”的模糊状态,这使得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据英国劳工联合会的数据,约有30%的平台工作者对自己的法律地位感到困惑。为此,一些国家开始修订劳动法,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需求。例如,德国通过立法明确了平台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他们的最低工资和休息权。
(3)劳动者技能提升与培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娄宇在《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中提到,国外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权益,还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如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部分国家还采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其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技能提升和培训成为研究的另一个重点。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自由职业者普遍缺乏系统的职业培训机会,这限制了他们职业发展的空间。根据美国自由职业者联盟的数据,2021年仅有35%的自由职业者接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因此,一些国家开始推行面向自由职业者的培训计划,如韩国的“数字技能提升项目”,旨在帮助劳动者提升数字技能,适应新经济环境。
(4)工作与生活平衡
涂伟在《国外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改革思路及启示》中介绍了国外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创造介于雇佣和自雇之间的新类别并加以保护,如西班牙的“依赖自主性工人”;二是将劳动者基本权利直接扩大到特定职业中,如德国的《艺术家社会保障法》。这些对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的调整具有启示作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平衡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荷兰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虽然自由职业者在时间安排上较为灵活,但他们往往面临工作与生活界限模糊的问题,导致工作压力增加。根据荷兰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有超过40%的自由职业者表示难以区分工作和生活时间。因此,如何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一些企业开始推行“灵活工作制”,鼓励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5)心理健康与职业认同
《‘Neither work nor leisure’:Motivations of microworkers in the United Kingdom on three digital platforms》的作者James Muldoon、Paul Apostolidis。该文基于对1189名英国微工作者的调查和17次深度访谈,发现微工作者对低薪低地位工作满意度相对较高,原因是他们将其视为生活中模糊工作与休闲界限的特殊活动。研究借助自我决定理论,分析了微工作者的工作动机,有助于理解英国微工作者与工作的关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和职业认同也是研究的新领域。澳大利亚学者指出,自由职业者往往面临孤独感、职业不稳定感等问题,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澳大利亚心理健康协会的数据,约有50%的自由职业者表示在过去一年中经历过心理健康问题。因此,如何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认同感和心理健康水平,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国家开始推行“心理健康支持计划”,为自由职业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
(6)总结
国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研究涵盖了权益保护、法律地位、技能培训、工作与生活平衡以及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这些研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收集并整合众多学者多方面的调查研究结果,为我们后续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下面我们项目的创新的收入模式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帮助我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使得研究结果更具真实性,可参考性。相较于普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本项目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更能切实地反映出桂林市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所面临的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